根据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》的通知(参动[2010]9 号)精神,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待遇有如下规定:
1.被批准服现役的招收对象,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,就读学校凭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与各方签订的《招收士官协议书》,办理其户口注销手续。减免相关的学费。
2.招收士官的级别确定、军衔授予和晋升,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审批权限下达命令。首次授衔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注册时间,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,其高中(中职)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;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,还应将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。
3.招收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,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。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,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。招收士官在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时,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,全日制大专和本科学历的高定二个工资档次。
4.招收士官应当至少服现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,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和军级以上单位批准,可以安排退出现役。未服满规定服现役年限,个人坚决要求退出现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,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。招收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、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计划选拔为基层干部。
5.招收士官符合退休、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、转业或者复员 安置;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,本人要求复员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。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、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,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、安置,也可以由其父母、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接收、安置;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、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,由人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接收。